如果劳动产品只是在一定的社会劳动组织形式中才获得价值,那么价值并不代表劳动产品的“属性”,而是代表一定的“社会形式”或“社会职能”。劳动产品作为独立商品生产者的连接器,作为人们之间生产关系的“中间人”或“承担者”,实现了这种职能。因而初看起来,价值似乎是物的简单属性。当我们说“一张着色的、圆形的橡木桌子的价值是25卢布”时,这句话告诉了我们这张桌子的四个属性。但是如果我们细想一下,我们将会确信桌子的前三个属性根本不同于第四个属性。这些属性把桌子描述为一个自然物,我们也是通过这些属性知道了木匠劳动的一些技术信息。一个了解桌子这些属性的人可以获得生产的技术图景,他可以知道原材料、配件、技术方法,甚至木匠的技术能力等方面的知识。但是不管他研究桌子多长时间,他也不知道桌子生产者和其他人之间的社会(生产)关系。他不知道桌子是由一个独立的手工业者、一个技工、一个雇佣工人或一个社会主义共同体成员生产的,或是由二个制造桌子自用的业余工匠生产的。用“桌子具有25卢布价值”表达的产品特征拥有完全不同的性质。这些词语表明桌子是商品,它是为市场生产的,它的生产者通过商品所有者之间的生产关系而与其他社会成员联系在一起,经济具有一定的社会形式,即商品经济的形式。我们并不知道生产的任何技术方面的内容或物本身如何,我们知道的是生产的社会形式和其中的人。这意味着“价值”并不是物的特征,它表现的是人们之间的关系,物就是在其中生产的。它不是物的属性,而是物获得的社会形式,因为人们之间的一定生产关系是通过物建立的。价值是“表现为物的社会关系”,具有物的属性形式的生产关系。商品生产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或社会劳动“对象化”或“结晶化”在劳动产品的价值之中。这意味着劳动组织的一定社会形式是与劳动产品的特定社会形式一致的。“生产交换价值的劳动则相反,它是劳动的一种特有的社会形式”,①它“造出财富的一定的社会形式即交换价值”。②价值表现了人们之间的生产关系,这种定义与我们之前把价值规定为抽象劳动的表现并不矛盾,差别仅仅在于这个事实:之前我们是从量的方面(作为度量)分析价值的,现在我们是从质的方面(作为社会形式)分析的。与这一点一致,之前抽象劳动是从量的方面说明的,现在则是从质的方面说明的,也即把它看作具有特殊形式的社会劳动,并且以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生产关系为前提。
马克思价值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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