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我们已经指出的,在商品经济中,价值调节着劳动的分配。价值的这种作用源自商品经济的技术特征还是社会特征,也即源自生产力状况还是人们之间的生产关系?要想回答这个问题,就要站在商品经济社会特征的基础上回答。社会劳动的每种分配形式并没有给予劳动产品价值形式,这种情况只发生在劳动分配不是由社会直接组织起来,而是通过市场和物品交换的间接调控方式完成的时候。在原始共产主义社会或者封建社会,劳动产品具有效用意义上的“价值”,即使用价值,但它没有“价值”。产品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获得价值,即产品是专门用来交换的,它在市场上获得客观准确的评估,这种评估把它和其他商品均等化(通过货币),并给予它可交换其他商品的属性;或者说,一定的经济形式(商品经济)、一定的劳动组织形式通过独立的私人企业建立起来。劳动本身没有把价值给予产品,而是一定社会组织形式(商品经济形式下)下的劳动给予的。如果生产者作为经济活动中形式上独立的组织者与自发的商品生产者相互联系在一起,那么在市场上他们劳动的价值就相互表现为“价值”。作为独立经济单位的组织者、交换生产关系的承包商,商品生产者的平等表现在具有价值的劳动产品的平等上。物的价值表现了人们之间一定的生产关系类型。
第二部分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
①我们所说的价值形式不是指这些形式,在其中价值是在发展进程中被设定的(例如:简单价值形式、扩大的价值形式等),而是指从社会形式的观点出发所设想的价值,即作为形式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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