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权范畴的生命政治转化与帝国主权的构建
自16世纪中期以来,主权范畴成为政治哲学理论的基本主题。关于主权问题理论制定与司法实践的讨论不计其数,参与者有博丹(JeanBodin)、卢梭、霍布斯、奥斯汀(John Austin)、孟德斯鸠、施米特等。“主权是共和国的一种绝对而又永恒的权力…用来称呼那些完全控制国家/城邦的人……即命令的最高权力。现在,我们必须对主权进行界定,因为法学家或政治哲学家并没有对它进行界定,尽管它在共和国的论述中非常重要,是最需要被解释的对象。”①这是主权理论鼻祖、现代国家理论之父博丹对主权概念的最早定义,即一种绝对的、永恒的、不可分割的权力。在古典政治理论中,它通常被界定为最高的法律权威。在这里,我们不是要讨论政治主权理论中的“政治统治的实质是什么?(任何一种制度下)谁来统治?”②等问题,也不是探讨主权权力是否可分割或者合法性、民族国家主权、国际法关系等问题,而是在生命政治学理论视角下剖析主权权力与生命的关系问题,以福柯的去主权中心理论和奈格里与哈特的全球化帝国主权为代表,比较分析阿甘本在传统的政治——司法主权系统—话语中与生命政治权力模式的媾和。
第二章 阿甘本生命政治学理论建构的生命概念及主权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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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Jean Bodin, On Sovereignty: Four Chapters from the Six Books of the Commonwealth , translated by Julian H. Frankli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2, p. 1.
②「英]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726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