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这一切假定了资本家所创造的组织形式能够供应独立类型的固定资本,而且它的流通既没有被任何独特的困难所困扰,又没有被任何严峻的壁垒所妨碍。信用体系的活跃运行是必不可少的,一些组织形式—比如股份公司——也必须被创造出来。这些都是必要条件。此外,固定资本一旦独立流通,就会随之产生一定的风险。在某种意义上,与封闭在生产中的固定资本的情况相比,这里的情况会使体现在商品中的价值实现问题(以及价值转移的计算等问题)更加严重—因为固定资本的使用完全取决于总体的经济状况,而且在使用减少所造成的突然的价值丧失面前要脆弱得多。另一方面,由于我们这里讨论的固定资本往往是共同使用的,还充当了生产的一般条件,所以虽然公司内部寻求剩余价值的竞争会通过技术变革来推动价值丧失,但是价值丧失的程度并非在任何地方都是近乎相同的—除非独立的固定资本的供给者也在相互竞争。显然,我们倘若没有非常具体地考察独立类型的固定资本的供给和需求具有怎样的组织,就无法将这个问题推进得很远。
马克思关于这种特殊形式的资本的看法远远没有得到较好的展开。我们对他的论述所做的概括在解答问题的同时也提出了同样多的问题。但与马克思一样,我们肯定必须推迟更加深入的评价,直到我们至少对信用体系确立了一些理解为止。我们在这里只能谈论一些看起来意义重大的观点,但我们还没有为完全充分地探讨它们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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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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