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当然认识到了情况决不会这么简单。例如,他假定了农业商品的需求与供给是均衡的。他还假定了肥力与区位的相互作用、资本对这两者的投资所具有的差异化模式,以及土地上不同的生产线和生产分支之间的竞争归根到底都不影响上述原则在理论中的连贯性。我们将在后面第3节回过头来考察这些假定的有效性。但我们必须首先考察土地所有者在资本主义社会关系当中的社会地位和他们对于一定量土地的排他权利。
- 土地所有权
马克思写道:“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是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起来的。”39(《哲学的贫困》,第154页)资本主义的兴起意味着“旧的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关系”遭到了“解体”40,转变成了一种与持续的资本积累相容的形式。从这个立场来看,资本可以被看作“现代土地所有权的创造者,地租的创造者”41。后者必须被理解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理论表现”42(《大纲》,第276—277页;《资本论》第3卷,第782页)。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之下的土地所有权的标志是“土地所有制与土地的联系”4遭到了极其彻底的解体,以至地主可以将关于土地的所有权利土地既是生产工具,又是生产条件——都授予资本,并收取连续的货币报酬(monetary payment)。由此,就对劳动的支配(对土地的控制让这种支配得以可能)和积累的后续进展而言,地主承担了被动的角色(《资本论》第3卷,第617—618、636页)。因此,虽然“人们尽可以把其他社会形式中土地所有者的收入也称为地租”,但那种支付的含义“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出现的地租有本质的区别”(第883页)。于是,对租金的占有可以被简单地界定为“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45(第6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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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租金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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