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固定资本面前,对机器的最佳寿命的选择仅仅是在利润率最大化的进程中被决定的,因而价值量—它们取决于机器的有效寿命—仅仅是在利润率被决定之后才被决定的。生产的物质条件和实际工资率是利润率大致的决定因素。我们的任务是说明这些生产的物质条件和实际工资是由什么决定的,而不是卷入不得要领的价值计算。(斯蒂德曼,1977,第 183 页)
莱文同样认为,马克思假如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规则应用到固定资本的价值转移上面,就会发现在固定资本的辅助下生产出来的“商品的劳动价值在计算中有本质上的困难”:
固定资本为产品贡献的价值既不是由它的原始价值所决定的,也不是由它的当前价值所决定的,而是由价值在相关的时期内的变化所决定的。在决定作为商品的产品的价值时,这个因素具有内在的活力,却在价值被还原为劳动时间的量时被丢掉了。在给定的时期内向产品“转移”的价值量是随着所运用的固定资本的价值在这段时期内的变化速度而变动的。由于商品价值的决定过程是由价值的变化速度来支配的,所以它与任何固定的劳动时间的量之间都有内在的不可还原性。我们没有办法用过去的和当前的劳动时间的总和来决定交换价值。(莱文,1978,第302页)
莱文通过一处脚注继续补充道:“若要把劳动价值理论保持为关于交换价值的决定方式的理论…实际上就有必要排除固定资本。”(莱文,1978,第302页)
所有这些叙述准确地反映了就固定资本的价值向最终产品转移的速度而言,得出某种恰当的计算方法是多么困难。①它们也都表明,固定资本的价值必定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形势的变化而变化。进一步讲,它们都不容置疑地证明了价值理论倘若仅仅立足于体现在商品中的过去的和当前的劳动时间,就无法与固定资本的流通相调和。马克思本人恰好得出了这个结论。一旦固定资本与流通相分离,我们所遇到的情况就“和李嘉图的价值学说是完全矛盾的,和他的实际上是剩余价值理论的利润理论也是完全矛盾的”24(《资本论》第2卷,第 223 页)。
资本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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