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思路有一个优点:它使我们专注于两种形式的资本之间的关系以及货币所有者与资本的使用者—货币资本家与产业资本家—之间固有的阶级关系。“利息是两个资本家之间的关系,不是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关系。”29(《资本论》第3卷,第382页)马克思拒斥了一种资产阶级的看法:仿佛企业利润实际上是作为工人的企业家用管理技能换来的回报。他并不否认协调和管理是生产活动,却坚持认为工资在这里的决定过程最终会与一般工资达成一致,原因不仅在于“一个人数众多的产业经理和商业经理阶级的形成”,而且在于“受过专门训练的劳动力生产费用的下降的普遍发展”30(《资本论》第3卷,第389页)。尽管对所谓“管理者阶级”的工资的决定过程来说,这是一种相当简化的看法,但我们没有理由否认,企业利润作为一种回报超出了为监督支付的工资,不论资产阶级的理论和实践企图以何种可能的方式把这种利润假扮为工资的一种形式。在我们随后将遇到的一些情况中特别是在股份公司的组织形式那里—这种假扮将变得尤为有效(见后面第276—278页)。
但既然利润是“两个资本家之间的关系”,我们就必须理解这种关系的本质和后果。作为资本的货币在生产之外的存在以及借出与借入的活动都意味着货币取得了“一种追加的使用价值,即作为资本来执行职能的使用价值”31。这种使用价值存在于它“生产价值和增加价值的能力”当中、存在于它“在平均条件下生产平均利润”3的能力当中。简言之,作为资本的货币成了一种商品,尽管是一种非常特别的商品,具有“独特的让渡方式”33(《资本论》第3卷,第338—352页)。货币资本家与产业资本家关系的要害就在于这些“独特性”它们是在资本本身获得了商品的性质时才出现的。
资本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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