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经济体中的工资总额可以被看作就业的劳动者的数量(n)和平均工资率(w)的乘积。同样,总的可变资本可以用ν·n来表示,其中ν是一个叫作劳动力价值的量。我们立刻就能看到,工资总额和V在社会总产品中的份额都会随着就业的总人数而变动,如果其他一切保持不变的话。虽然这是一项重要的原则,但我们在眼下更感兴趣的是工资率和劳动力价值的关系。到底为什么要区分这两者?
马克思在这里的首要目的是揭露工资支付的社会意义。①他认为,工资体系掩盖了作为价值实体的抽象的人类劳动与劳动力的价值之间的差别,后者与其他所有商品一样,是由它的生产成本来规定的。斯密和李嘉图等人未能做出这个区分,因而通常都会陷入“无法解决的混乱和矛盾”,他们更加“庸俗的”同类则在这里找到了一个“牢固的……基础”,可以用来掩盖利润的真正起源,即对劳动者的剥削。马克思宣称:“工资的形式消灭了工作日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一切痕迹”,因为“全部劳动都表现为有酬劳动”。“工人和资本家的一切法的观念,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切神秘性,这一生产方式所产生的一切自由幻觉,庸俗经济学的一切辩护遁词,都是以[工资的形式]为依据的”(《资本论》第1卷,第539—540页)。我们已经证明,价值的概念旨在反映资本与劳动的阶级关系。劳动力价值的概念的主要用意则是把剥削的观念保持在分析的前沿。
第2章生产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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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马克思关于工资决定方式的理论还没有得到很多研究。曼德尔(Mandel)(1971)和罗斯多尔斯基(1977)都做过有用的描述,但至今最有趣的、近期的贡献来自罗索恩(1980,第7章),他讨论了一些实质性的问题,同时陈述了马克思的思想是如何在李嘉图所提供的基础上历史性地演化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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