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马克思究竟要用劳动力的价值来指什么?他认为,决定这种价值的是在“正常……状况”下维持并再生产从事劳动的个人所必需的商品的价值。为了做到这一点,需要这组特定的商品随着职业的不同而不同(例如,能量消耗得越多,所需要的营养就越多),也会随着“气候和其他自然特点”而变化。劳动力的价值还包括了抚养儿童的成本,而且由于掌握和保持专业技能要花费时间和精力,这也影响了劳动力再生产的成本。但“和其他商品不同”,在劳动力价值的决定过程中出现了“历史的和道德的要素”,后者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文化水平,其中主要取决于自由工人阶级是在什么条件下形成的,从而它有哪些习惯和生活要求”(《资本论》第1卷,第171页;参见《工资、价格和利润》,第72页)。
这个说法需要加以阐明,尤其是最后一句话,它是一些争议性论述的主题。首先让我们回想一下,劳动者通过一种C-M-C类型的流通形式竭力维持着他们各自的生存。他们把自己仅有的商品的使用价值拿来做交易,才换来了货币工资。然后,他们把这些货币转变成了足以将他们本人的存在再生产出来的商品。“劳动力价值”的概念关系到让劳动者阶级得以再生产出来的流通过程的总体。
然而,我们可以考察一下在这种社会再生产的整个流动的每个环节都发生了什么。关于名义上的货币工资和契约条款的谈判(工作日的长度、各个职位的工资率、工作的速度和强度等)集中在第一个环节。马克思的主要观点当然是说,在市场上发生的关于工资契约的争执未必会违背一切商品都应该按照它们的价值来交换的规则,因为对资本家来说,劳动力的使用价值恰好在于它能够生产剩余价值。不仅如此,工资谈判有可能采取的无限多样的形式(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每日工资率等)实际上掩盖了生产中的剥削性的阶级关系,因为重点全都放到诸多市场交换的方式上面了。进一步讲,个人的工资率也可以很好地掩盖再生产的社会成本。倘若整个家庭的劳动力代替了个别劳动者的劳动力—这是经常发生的那么劳动力的供应量可能就会戏剧性地增加,个人的工资率可能就会下降,而再生产的成本(这是由保证家庭的再生产所需的一组商品来衡量的)仍然有可能得到充分的满足(《资本论》第1卷,第395页)。①
资本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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