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与个别的另一种调解模式,是由意志形成的在更高层面上的主体间性提供的,这种意志形成没有强制色彩,而且存在于需要合作的交往共同体当中。在一种(由自由和平等的人们达成的)非强制性的共识的普遍性当中,个体保留了一种呼吁机制,可以用来反对共同意志的制度具体化的特殊形式。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在黑格尔的早期著作中,他还把伦理总体性解释为体现主体间生活关系的交往理性。如果沿着这一思路发展下去,一种民主社会的自我组织形式完全可以取代君主专制的国家机构。然而,相反,自我把握的主体的逻辑使得强权国家政体成为了必然。
① 请参阅 R. P. 霍斯特曼:《黑格尔耶拿体系中的变化问题》(Probleme derWandlung in Hegels Jenaer Systemkonzeption'), 载: Philosophische Rundschau,第9期,1972,第95页以下;及其《论市民社会在黑格尔政治哲学中的地位》(Über dieRolle der bürgerlichen Gesellschaft in Hegels Politische Philosophie'),载:《黑格尔研究》,第9卷,1974,第209页以下。
② 《耶拿现实哲学》(Jenenser Realphilosophie),霍夫迈斯特编,Leipzig, 1931,第248页。
③黑格尔用这些词汇描述了悲剧,因为悲剧展示的是伦理领域当中永远轻率对待自己的绝对者。黑格尔:《全集》,第2卷,第495页。
① 亨利希:《黑格尔著作导言》(1983),第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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