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哈贝马斯的主体间性原则,还留下一个问题,即是否所有主体都可以随意地参与交往和对话,这种商谈伦理学是否需要一个前提?哈贝马斯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在对于英美实用主义语言哲学进行分析之后,哈贝马斯认为“在交往行为中,言语的有效性基础是预先设定的,参与者之间所提出(至少是暗含的)并且相互认可的普遍有效性要求(真实性、正确性、真诚性)使一般负载着行为的交感成为可能”①。简言之,哈贝马斯需要的不仅仅是交流和协商,这种对话交流的前提是,每一个主体拥有共同可以交流的语言界面。哈贝马斯提出,这种共同的语言界面—言说对话的有效性基础是预先设定的,即有了一个共同的语言界面之后,对话才能成为可能。我们可以换一种说法,让主体间性的商谈伦理学成为可能的不仅仅是主体间的对话和交流,而且,他们作为主体,必须能将自己还原回同一个对话语言的界面,这个语言界面(即预先设定的界面)并不是直接给予的,而是在具体空间中被建构起来的。一言以蔽之,现代社会的道德秩序的基础,恰恰在于语言秩序。所谓的主体间性的基础,必然是在这种语言界面和秩序基础上的主体间性,一个主体唯有将自己还原为一个可以在语言界面上言说的主体,他才能发出声音来,才能被其他主体所听到,相反,如果主体不拥有沟通的语言界面,即便他喋喋不休地发出声音,他仍然不能作为一个有效沟通主体进入到主体间性的空间场域。
第七章 云秩序与物体间性的数字伦理奠基
①[德]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张博树译,重庆: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第1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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