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的主体间性对于数字空间的拓展,究竟有什么意义呢?在哈贝马斯的道德秩序的设定中,语言秩序起到了奠基性的作用,只有在有效的语言秩序的基础上,主体间性的道德秩序才是可能的。在数字空间之中,这种语言秩序仍然存在,但是,语言秩序让位于一个更为根本的秩序。正如布拉顿分析指出,我们参与数字空间的前提是有一个可以参与数字空间的设备,这些设备可以是电脑,可以是手机,也可以其他智能终端,但是,有一个东西必不可少的,即我们必须加入OSI或TCP/IP之类的协议,才能在数字空间中进行交往和对话。①
这意味着,在数字空间中,我们首先不是一个主体,而是通过一个数码协议,被转化为一个数字对象进入数字交换的场域,与其他的对象进行交流。由于不再从属于哈贝马斯意义上的语言学系统,这势必意味着,我们可以与OSI和TCP/IP下的任意对象进行交流和互动,甚至在那个交流对象的背后,或许不存在所谓的主体。试想一下在网络游戏中游戏玩家与NPC玩家的互动,甚至与由人工智能操纵的类玩家(quasi-player)的互动,最重要的是,在数字空间的道德秩序,也没有要求我们一定只能与真实的人类主体进行交流,这样,由于我们被数字协议转化为具体的数字对象(如我们的用户账户、游戏账号和角色等等),只能以这种数码化的方式与其他对象进行交往,我们根本无法实现哈贝马斯意义上的主体间性体系。如果需要给数字空间中的交往行为做出一个界定和描述的话,这就是我们前文提出的“物体间性”,换言之,在数字空间中的道德秩序建构的基础不再是主体间性,而是以数字协议为基础的数字对象化的物体间性的模式。
如何思考全球数字资本主义?
① Benjamin Bratton, The Stack, Cambridge, MA: MIT Press, 2016, pp.6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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