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这种对“情感”的诉诸并不完全是显示理论上的困境,实际上,这里包含着一种计算原则:肉体、想像、痛苦、应受尊重的心灵,实际上不是应受惩罚的罪犯的,而是那些加人契约的,有权对罪犯行使集体权力的人的。那种痛苦(因不能减少惩罚而产生的痛苦)是具有铁石心肠的法官和观众所体会到的,这种情感可能带有因司空见惯而诱发的穷凶极恶或是相反的没有什么道理可言的怜悯和宽容:“为那些在可怕的处决中受到某种酷刑的温柔敏感的灵魂向上帝祈祷吧”(Lacretelle,131)。需要加以调节和计算的,是惩罚对施加惩罚者及其声称有权行使的权力的反馈效果。
在此,这种原则的基础是,人们绝不应对一个罪犯,哪怕他是一个叛逆或怪物,使用“非人道”的惩罚。如果说法律现在必须用一种“人道的”方式来对待一个“非自然”的
第二部分·第一章 普遍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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