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种陈旧的观点。惩罚的惩戒功能在18世纪改革前早已存在。惩罚是为了未来,惩罚至少有一种防止犯罪的功能,这些说法在多少世纪里一直是对惩罚权力的一种流行的辩护,但是区别在于,过去人们指望着惩罚及其展示(再加上山此产生的无节制)产生预防的效果,而现在预防则大有成为惩罚经济学的原则及惩罚的恰当比例的尺度之势。在进行惩罚时应该使其正好足以防止罪行重演。因此,惩戒的机制发生了变化。在使用公开酷刑和处决的刑罚中,惩戒是对犯罪的回答。它通过一种二位一体的现象,既展示了罪行.同时又展示了制服罪行的君主权力。在依自身的效果量刑的刑罚中,惩戒必须归因于犯罪,但却是用最谨慎的方式和最
第二部分·第一章 普遍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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