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卢梭,28 应该指出,在制宪议会上某此主张实行-种极其严格的刑罚制度的代衣曾援引卢梭的这此看法、而H,有意息的是.《社会契约论》的原则可以用于支持占老的罪行与惩罚的残暴相当关系穆冉引用了《社会契约论》的上述引文,指出:“为了保护公民,就需要以人道的名义,根据非行的残暴程度而不是根据罪行造成的损欠来确定刑罚”(Mougizs.637).
[5]迪波尔,《社会档案》,X,744。人门还可以引让18世纪末各学术团体所提出的不同的征文竞赛题目:“这种调查与刑罚的温和性怎么能与干脆又具有儆戒作用的惩罚协调起来,使公民社会获得目由与人道的最大保障?”(伯尔尼经济学会,1777年)。马拉在《用法草案》中作出回答,“在法国,什么样的手段既能减轻刑法的严酷性又不损害公共安全?”(马恩河畔沙隆科学院,1780午;获胜者是布里索与贝尔纳迪(Bemardi);“极其严峻的法律有助干降低一个腐败民族的犯罪数量与猖獗程度吗?”(马赛科学院,1786年;获胜者是艾玛尔(Fymar〕)。
[7] G. Target《关于刑法草案的意见》,载 Lxxre. 7-8.在康德那里可以看到一种相反的表述形式:
(3〕“社会并不认为它施加惩罚是野蛮地以制造痛苦为乐、社会认为,惩罚是必要的预防措施,旨在防止类似的犯罪,保护社会,使之免受冈杀及种种邪恶的威胁”(Barnave,9),
[9]Beccaria,26。布里索也指出:“如果赦免是公正的,那么法律就是不合理的。如果法律是好的,那么赦免就完全是违法的罪行”(Brissot, 200)
[10]Mably,327。瓦泰勒(Vattel,1714-1767,瑞上法学家。—译者注)也指出:“能够使每个人都恪守本分的,不是刑罚的残暴生,而是执行刑罚的准确性”(Mably,163)。
{11〕与Carnot、Helic或Chauveau所说的相反,旧制度一些法律明确规定了对累犯的惩罚。1549年的法令宣布,重复犯罪的作恶者
第二部分·第一章 普遍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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