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760年,英国就试制了一种绞刑机(为处死费勒爵↓面研制的),它使用了一个支撑台。这个支撑台可以在犯人脚下张开。这就避免了死亡的拖延,还避免了犯人与刽子于之间的冲突。这个绞刑机经过改进,最终在1783年正式采用。同年还废除了从伦敦纽盖特监狱到泰布伦刑场的传统游街仪式,同年,在戈登暴动之后,利用重建监狱的机会,在纽盖特监狱设立了绞刑架(见Hibbert,85\~86)。法国1791年法典的著名第3条规定:“凡被判处死刑者均处以断头。”这包含着三重意义。首先,对一切人使用同一种死刑(用1789年12月1日通过的吉洛丹的提案中的说法:“无论犯罪者具有何种身份和地位,相同罪行将受到相同惩罚”)。其次,-下完成对每个犯人的死刑,不再使用“拖廷时间从而十分残酷的”处决方式,诸如勒佩尔蒂埃所指责的绞刑架。第三,惩罚只是针对犯人个人,因为斩首原来是用于贵族的死刑,对于犯人家庭来说是耻辱最小的(Le Peleticr,720)。1792年3月首次使用的断头机最完善地体现了这些原则。死刑被简化为明显可见但瞬间便完成的事情了。法律、执法者与犯人身体的接触也只有一瞬间了。再也没有体力较量了。刽子手只须如同一个细心的钟表工人那样工作就行了。“经验和理智表明,过去使用的砍掉犯人头颅的方法使犯人面临比丧失生命更可怕的酷刑,而这正是当时法律的明确意图;因此,处决应该在瞬间、用一次打山来完成。但实例表明很难做到这一点。为了达到完善的方法,必须依赖固定的机械手段—因为其力量和效果是能够确定的。……制造这种准确无误的机械是十分容易的事情;根据新法律的意图,斩首
第一部分·第一章 犯人的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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