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初,肉体惩罚的人场面消失了,对肉体的酷刑也停止使用了,惩罚不再有戏剧性的痛苦表现。惩罚的节制时代开始了。到1830年一1840年间,用酷刑作为前奏的公开处决几乎完全销声匿迹。当然,对于这种概括性的结论需要做一些限定。首先,这些变化不是-下子发生的,也不是某种发展进程的结果。也有滞延现象、奇怪的是,英国是公开处决消失得最迟缓的国家之一,其原因也许足,陪审闭制度、公开审讯制度和对人身保护法的尊重使其利法具有一种楷模形象、毫无疑问,最重要的原因是,英国在1780年一1820年的大骚乱时期不愿削弱其刑法的严峻性,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罗米利(Romily)、麦金托什(Mackintosh)和巴克斯顿(Fowell Buxton)都曾试图减轻英国法律所规定的繁杂而严历的刑罚,但未成功。罗西(Rossi)把英国法律描绘成“狰狞的屠宰”。(实际上,陪审团也往往认为规定的刑罚太苛酷,因此在量刑时尽量从宽。)而刑罚的严厉程度还在不断地增强。1760年,布莱克斯通曾列举出英国法律所规定的160种死罪。到1819年,死罪增加到223种。其次,我们还应考虑1760年一1840年间的各种反复。在奥地利、俄国、美国以及立宪会议时期的法国都曾进行急原的改革,然后在欧洲反革命时期以及1820年一1848年的社会大恐慌时期则出现倒退;紧急状态时期的法庭和法律也造成暂时的变化;在法律和法庭的实践之问也有差距(法庭的实践绝不会如实地反映立法
第一部分·第一章 犯人的肉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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