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拘留明显地属于其至在君土权力范围内也受到谴责的非法活动,那么它怎么会在如比短暂的时间里变成了一种最一-般的合法惩罚形式呢?
最常见的解释是,在占典时代已形成了一些惩罚性监禁的重要范例:它们的声誉主要来自英国,尤其是美国最新的范例。这种声誉似乎使之有可能克服由陈旧的法律准则和专制的监禁功能所构成的双重障碍。看上去,这些障碍很快就被改革者发明的惩戒奇迹所荡涤,拘留随即变成了个重大现实:诚然,对于这些范例的重要性是无可置疑的,但是,这些范例在提供一种解决办法之前本身就提出了问题—一有关它们的存在和扩散的问题,它们如何能够成为现实存在,尤其是,它们如何能够被普遍接受?因为我们很容易证明,尽管它们在许多方面符合刑法改革的一般原则,但是它们在更多的方面不符合这些原则,甚至在某些方面是格格不人的。
第二部分·第二章 惩罚的温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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