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有这些差异,法学家仍坚决主张,“监禁不应作为种刑罚而列人我们的民法”(Serpillon,1095,然而,人们发现在Scpillor的著作中有这样一种观念:严格的监禁是种刑罚的起点)。相反,监禁的作用在于把人当作抵押品求扣留,正如那句谚语所说的:“是为了扣留,而不是为了惩罚”在这个意义上,对嫌疑犯的监禁类似于对负债人的监禁。通过监禁,人们就有了某个人的抵押,而不是对他进行惩罚。[4]这是当时的普遍原则。虽然有时甚至在重要案件中,监禁被当作一种刑罚来使用,但它实质上是一一种替代方式,替代妇女、儿童和残疾人所无法服刑的划船苦役:“有期或终身监禁的判决等同于发配到苦役船上”[5]在这种等同中,人们能够相当清晰地看到一种联系的可能性出现了:但是,由于这种替代,监禁必然改变了自己的法律地位
当时还需要克服另外一个障碍一—至少在法国是一个相
第二部分·第二章 惩罚的温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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