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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训与惩罚 监狱的诞生 · 第 18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23 · 第一章 犯人的肉体

书名
规训与惩罚 监狱的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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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第一章 犯人的肉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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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只是一种理论论断吗?刑罚实践不是与之矛盾吗?不要匆忙地做出这种结论。诚然,今大,惩罚不仅是改造灵魂。但是马布利的原则不仅是一种虔诚的愿望。在现代刑罚实践中处处可以感受到它的影响。

首先是对象收变了。这并不是说人们开始突然惩罚另外的罪行了。毫无疑问,犯罪的定义、罪行的等级、赦免的限度、实际所容忍的和法律所许可的界限,所有这些在过去两百年间都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许多与某种宗教权威的行使或某种经济活动相关的罪行已不再成为罪行了。亵渎神明不再是一种罪过,走私和偷窃也不再是重罪。但是这些变化或许并不是最重要的,因为准许和禁止之间的划分从一个世纪到另一个世纪会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但在另一方面,“犯罪”这个刑罚实践的对象则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里说的是犯罪的性质以及某种意义上可惩罚因素的内容,而不是形式上的定义。在法律相对稳定的表层下.发生了大量微妙而急剧的变化。诚然,判决所确定的“犯罪”或“犯法”都是法典所规定的司法对象,但是判决也针对人的情欲、本能、变态、疾病、失控、环境或遗传的后果。侵犯行为受到惩罚,但侵略性格也同时因此受到惩罚。强奸行为受到惩罚,性心理变态也同时受到惩罚。凶杀与冲动和欲望一起受到惩罚。有人会反驳说,判决实际上不是针对它们的;如果提到这些因素,乜是为了说明相关的行为,为了确定受审者的意志在多大程度上与犯罪有关联。这不是令人满意的回答。因为受审判和受惩罚的正是这些潜藏在案件背后的幽灵。它们是被当做“减轻罪行的间接因素”而间接受到审判,使判决结论不仅引人“间接因素”证据,而且加进并非司法规定的完全不同的东西,如罪犯的自我认识,人们对罪犯的评估,人们对罪犯本人、他的过去与其罪行之间的关系的认识,对罪犯未来情况的估计等。它们还因为19世纪以来在医学和司法之间流行的种种观念而受到审判(如乔治时代的“怪物”,肖埃”所谓的“心理反常”,当代专家所谓的“变态”、“失控”等等)。这些观念名义上是解释人们的行为,实际上成为给每个人下定义的工具。它们还受到一种惩罚机制的惩罚—这种惩罚机制旨在使犯法者变得“不仅乐意而且能够在法律范闱内生活,并能够满足自己的需求”。它们还受到一种刑罚的内部机制的惩罚——这种刑罚在惩罚犯罪的同时可以根据囚犯行为的变化而变化(一般是缩短刑期,有时也延长厕期)。它们还受到伴随刑罚的“安全措施”的惩罚(如限制活动地区,缓刑,强制性医疗措施等)。这些措施的目的不是惩罚犯法行为,而是监督这个人,消除其危险心态或改造其犯罪倾向,甚至在罪犯转变以后,仍然维持这些措施。在审讯中,涉及罪犯的灵魂,不仅是为了解释他的罪行和在司法上分辨责任。人们把灵魂提交给法庭,加以渲染,影响人们对案情的理解,并被“科学地”运用,这正是由于它也和罪行本身一样要受到审判并分担惩罚。在整个刑事程序中,从预审、判决到刑罚的最终后果,有一个被各种对象渗透了的领域。这些对象不仅复制了而且分裂了司法规定的对象。精神病学,尤其是犯罪人类学以及犯罪学的重复话语,在此发挥了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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