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世纪警察机构的建立,鼓励了纪律的推广,使之具有与国家本身相同的范围。虽然它是以最公开的方式与超越常规司法运作的各种下权活动相联系,但是不难理解为什么警察当局对司法权力的重新安置只是表现了轻微的抗拒,为什么至今它从末停止以日益沉重的压力把自己的特权强加于司法权力之上。无疑,这是由于它是司法系统的世俗臂膀。但这也是由于根据它的范围和机制,它远比司法体制更能与一种规训类型的社会合而为一。但是,若以为规训功能被一种国家机构一劳永逸地占有了,那就错了。
“规训”既不会等同于一种体制也不会等同于一种机构。
第三部分·第三章 全景敞视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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