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作为结论性的事实是,最近几个星期的犯人暴动被归咎为1945年提出的改单实际上从未生效,因此人们必须恢复监狱的基本原则。人们至今仍期待着这些原则产生美妙的结果。但是对这些原则人们太熟悉了:在过去的一百五十年间,它们构成了关于良好健全的“教养条件”的七条普遍准则。
- 刑事拘留应该以改造人的行为举止为其基本职能:“以改造犯人为刑罚的主要宗旨,这是一条神圣的原则。该原则在科学领域,尤其是在立法领域正式出现乃是最近的事情”(“布鲁塞尔教养会议”、1847年)。1945年5月的阿莫尔委员会(Amor(ommission)亦步亦趋地重申:“剥夺白由的刑罚以改造犯人和使犯人重返社会为主要宗旨。”这就是改造原则。
- 对犯人的隔离,至少是对犯人的空间安置,应该根据其行为所受到的刑罚,但首先应根据年龄、思想态度、将使用的改造技术、改造的阶段。“在设法改变犯人性格中外在的和道德的重大缺陷时,必须考虑他们堕落扭曲的程度及其改造的难易程度”(1850年2月)。1945年的提法是:“关押刑期为一年之内的犯人的教养机构对过失犯的空间安置应根据性别、个性和堕落程度。”这是分类原则。
- 应该根据犯人的特点、进步或退步表现来调节刑罚。“因为刑罚的主要目的是改造犯人,因此应使确实改恶从善的犯人获得自由”(Lucas,1838)。1945年的提法是:“实行一
第四部分·第二章 非法活动与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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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到1974年,法国监狱发生一系列暴动.抗议恶劣的生活条件。-原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