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反之,“监狱金字塔”给实施合法惩罚的权力提供了一种背景,在这种背景下它似乎不再具有任何过分与暴力性质。在规训机构及其所包含的连续“嵌入行动”的精密等级序列中,监狱并不表示另外一种权力的释放,而仅仅表示一种机制的补充强度,而那种机制从最早的合法惩罚形式产生以来就一直在运作着下述两种机构的差异几乎是(而日应该是)难以察觉的:一种是为了使人悬崖勘马、避免入狱而将人收容进来的最新的“康复”(rehabilitation)机构,另一种是人在犯了明确罪行后被送进去的监狱。这里有一种严格的经济机制。它具有极其谨慎地提供统一的惩罚权力的功效。这里没有任何因素能使入想起君主权力在用自己的权威对即将处死者的受刑肉体进行报复时的那种过分性质。监狱对于那些交付给它的人继续进行着在其它地方已经开始的工作。而这种工作正是整个社会通过无数规训机制对每个人所做的
第四部分·第三章“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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