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于有了这种新的权力经济,作为其基本手段的“监狱体系”就能够促成一种新形式的“法律”的出现:这是一种合法性与自然性、约定俗成与章程的混合,即规范(norm)。这就产生了一系列的后果:司法权力至少是它的功能运作出现内部错位;审判日益困难,似乎人们羞于做出判决;法官方面强烈地希望对正常与非正常进行判断、估量、诊断与辨认,声称有治疗与使人康复的能力。从这一角度看,是否相信法官有良心,甚至无意识的良心,是无意义的。他们“对医学的(无限)偏爱”(这一点不断地表现出来——从对精神病专家的诉诸到对犯罪学的说法的关注)体现了这样---个重大现实,即他们所行使的权力已经“变质”;它在某种层面上是受法律支配的,而在另一个更基本的层面上它是作为一种规范性权力运作的;正是他们行使的权力的机制,而不是他们的顾忌或人道主义的机制,使他们做出“治疗性”判决,提出“使人康复”的监禁期限。但是,反之,即便法官愈益不情愿为判罪而判罪,审判活动也已经扩大到规范权力所扩展的程度。这种审判完全是由于无所不在的规训机制而产生的,是以所有的“监狱机构”为基础的。它已成为我们社会的主要功能之一。对是否正常进行裁决的法官无处不有。我们生活在一个教师—法官、医生一法官、教育家一法官、“社会工作者”一法官的社会里。规范性之无所不在的统治就是以他们为基础的。每个人无论自觉与否都使自己的肉体、姿势、行为、态度、成就听命于它。在现代社会里,“监狱网络”,无论是在严密集中的形式中还是分散的形式中,都有嵌入、分配、监视、观察的体制。这一网络一直是规范权力的最大支柱。
第四部分·第三章“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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