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ssanéc,55)、民众常常期待这种情况的发生,有时会保护以这种方式逃脱死神的犯人,为了消灭这种风俗和抑制这种期望,人们只得诉诸占老的谚语:“绞刑架从不放过自己的捕获物”、在死刑判决书中加人明确的指示,如“勒付脖颈感挂,直全死亡为止”。在18世纪中期,塞尔皮雍(Serillon)和布莱克斯通(13lackstone)等法学家认为,剑f于的失误并不意味着犯人的生命可以苟全(Serpilkn,II,1100)。布莱克斯通在《英国法律释义》·书中指出:“显然,如果犯人根据判决被处绞刑,但没有彻底咽气,而又复活,那么司法长官应该再次吊死他。因为前一次绞刑没有执行判决而旦,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心慈手软,就会贻忠无穷”(Blackstone,199),在处决仪式中有某些令人迷惑不解的神裁法和上帝审判的成分。在与犯人的较量中,剑子手有点像国王的斗士,但他是没有资格因而得不到承认的斗土历来的传统似乎是,当刽予手的委任状被盖上印玺后,不是放在桌了上,而是掷于地上。众所周知,围绕着这个“ł分必要”但又“不自然的”职务有各种限制(Loyscau,80\~81):在某种意义上,剑子手是国王手中的剑,但是,他也分担着其对手的耻辱。君权授权他杀戮并通过他杀戮,但君权不体现在他身上,也不以他特有的残忍为自已的标志。而且,它从不出现,除非在能造成最轰动的效果的时候,即用赦令来中止刽子手行刑的时刻.在判决和行刑之间通常只有短暂的时间(往往只有儿个小时),这意味着赦免通常是在最后一刻才降临、而仪式的进行十分缓慢,无疑是为了这意外的变化留下余地(见
第一部分·第二章 断头台的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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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莱克斯通(1723一1780),英国法学家、法官、议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