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道德理论承认社会(当然,是指一切社会;或者更为开放的解释是一切社会集合,不必有“全球社会”的规模,只要能够通过有效的制裁网络支撑其共同的良知即可)有强加其具体的道德行为观的权利,也赞同社会权威要求垄断道德判断的行为。它默认了不以这种垄断的运作为其基准的一切判断在理论上的不合理性;以至对所有的实际意图与目的而言,道德行为与社会对大多数人遵守的规范的顺从与服从成了同义词。
③ 在各种各样对涂尔干的接纳以及对其理论的研究中,“道德的社会生产”这一范式不仅仅适用于显而易见的社会,亦即充分发展的民族国家的社会,关于这一点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赞同。在这种“大社会”中,人们承认存在着多种权威道德体系;其中一些体系甚至与“大社会”制度所提倡的道德体系相抵触。而对于我们的问题,要点不在道德一元论、多元论还是“大社会”,而在于涂尔干观点中的一个事实,即无论道德上有约束力的准则在实际应用中的机会有多小,都必须有一个社会的来源并通过社会上被操纵的强制约束力得以实施。在这个观点中,根据定义不道德往往是反社会的(或相反地说,反社会根据定义是不道德的);事实上,涂尔干并没有顾及道德行为的社会起源之外的事物。社会约束行为的另一面是由非人类的、动物的冲动所引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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