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那些被告因“合法的”犯罪而遭到的审判当中,我们已做出的要求是当人们用来引导他们的一切是他们自己的判断,而该判断又恰巧完全同那些他们必须当做是周围人之一致观念的想法相抵牾的时候,他们仍然能够辨别是非。并且当我们知道了少数“自大”得仅仅相信他们自己的判断的人无论如何不等同于那些坚守旧有价值或者受宗教信仰引导的人的时候,这个问题就更加严肃了。自打整个有名望的阶层都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屈从于希特勒后,指引着良心,决定社会行为和宗教戒律的道德格言“你不可杀戮”已经从事实上化为乌有了。那些极少数仍然能够辨别是非的人就真的仅仅依凭他们自己的判断行事了,而且他们是如此的自如;没有应该遵守的规则,虽然他们所遇到的特殊事件都是可以被划归这些规则之下的。他们不得不在每件事出现时做出抉择,因为没有先例的事是不存在规则的。⑥
七一种道德的社会学理论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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