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削劳动与饥饿措施
1
灭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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抹杀个人的影响
消灭过程的各步顺序就是这样决定的。如果试图把最大的伤害施加在一群人身上,那么就不可避免地有一个官僚体制—不管它的机构怎么没有中心或者它的行动多么没有计划来推着它的受害者们经过这些阶段。
希尔博格指出,这些阶段的决定是合乎逻辑的;它们构成了一种理性的序列,一种符合现代标准的序列。这种标准鼓励我们寻求用最短的路径与最高效的方法来实现目标。如果我们现在力图揭示集体消灭的理性解决方式所包含的指导性原则,我们就会发现前后相续的各个阶段是按照从道德职责的范围(或者用费恩®提出的概念,从义务的领域)驱逐出来的逻辑来安排的。
定义就是把受害的群体作为一个不同的类别区分开来(所有的定义都等于是把总体分成两部分——做上记号的与没有做上记号的),因此施加在这个群体之上的一切都不会落在所有其他人的头上。恰恰是这个被定义的行为,使得这个群体已经被当做了特殊对待的目标;对“普通”人适合的所有方式对这个群体而言必然就不再适合。另外,群体的个体成员现在成了一个类型的范例;这种类型的某些性质会渗进他们个别化的形象当中,而危及到原本单纯的接近,使其作为自我维系的道德领域的自主性受到限制。
七一种道德的社会学理论初探
⑩9希尔博格,《欧洲犹太人的毁灭》,p.999。
参看费恩,《解释释大屠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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