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的自我意识,无论它是遵守神的规律还是遵守人的规律,现在在它自己的所作所为中经验到现实的行为的充分性质了。在自我意识面前显现了的规律,在本质里是跟与之相反的规律结合在一起的;本质是两种相反的规律的统一体;不过所作所为只实现了其中之一,但两者既在本质中是互相结合着的,一个规律的实现就引出另一规律,并且,由于所作所为的缘故,其所引起的这另一规律就成为一种受了损害、陷于敌对从而蓄意报仇的东西。在决意行动时,行为者所昭然明了的一般只是决意的一个方面;但是决意自在地是一种否定物,因为它本身虽是有明白认识的,却有一个自己不认识的、异己的、陌生的东西同自己对立着。因此,现实总隐藏着认识以外的不知道的那一个方面,不把自己按照其自在自为的本来面目呈现于意识之前,——不让儿子意识到他所杀的那个冒犯者即是他父亲,不让他知道他娶为妻子的那位皇后即是他母亲1]。伦理的自我意识背后就这样地埋伏着一个畏惧光明的势力,一直到行为发生了以后,它才从埋伏中一跃而出,揪住这个完成了行动作为的伦理自我意识。因为行为的完成,乃是知道情况的那个自我和它反面的现实之间的对立的扬弃。行为者不能否认他的罪行和过失;——行为乃是这样一种东西,它使没运动的运动起来,使当初仅只封闭于可能性中的实现出来,并从而把不知道的与知道的、不存在的与存在的结合起来。所以,实现了的行为就在这样的真理性中水落石出,真相大白;—原来它是这样一种东西:被认识了的与没被认识的、自己的与外来的在它那里联结在一起;原来它是一种分为两面的东西:意识发现它有另外的一面,并且发现这另一面也是意识自己的势力,不过这是曾为它所损害,因而怀有敌意的一种势力。
第六章 精神
[1] 所指的是希腊神话中底比斯的国王俄狄浦斯。——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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