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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麟全集 精神现象学(下) · 第 30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37 · 第六章 精神

书名
贺麟全集 精神现象学(下)
作者
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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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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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从 0 开始)
章节
第六章 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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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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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很可能是这样:那在背后埋伏着的正义始终不将其自己独特的形态暴露于行动的意识之前,而只自在地存在于〔行为者的]决意与行为所内含的过失之中。但是,如果伦理意识事先就已认识到它所反对的、被它当成暴力和非正义、当成伦理上的偶然性的那种规律和势力,并象安提戈涅那样明知而故犯地作下罪行,那么,伦理意识就更为完全,它的过失也就更为纯粹。完成了的行为改变了伦理意识的看法;行为的完成本身就表明着凡合乎伦理的都一定是现实的;因为目的的实现乃是行为的目的。行为恰恰在于表明现实与实体的统一,它表明现实对本质而言不是偶然的东西,而毋宁是与本质相关联的:没有任何不是真正正义的东西会与本质联在一起。由于这种现实的缘故,而且也由于它自己的行动的缘故,伦理意识必须承认它的对立面是它自己的现实,它必须承认它的过失;

因为我们遭受痛苦的折磨,所以我们承认我们犯了过错。[1]

这种承认,表示伦理目的与现实之间的分裂已经扬弃掉了;它表示回到了这样的伦理意境[1],即它知道除正义而外没有任何东西能算得了什么。但这样一来,行为者就抛弃了他的性格(Charakter)及其自我的现实,而完全毁灭了。因为,行为者之所以是这个行为者,在于他隶属于他的伦理规律,以此伦理规律当成他的实体;但他于今既然承认相反的规律,他原来所从属的规律就不再是他的实体了;而且他所获得的就不再是他的现实,而是一种非现实,一种〔消极的伦理的意境了。—不错,在个体性那里实体是作为个体性的悲怆情素[2]出现的,而个体性是作为实体的生命赋予者出现的,因而是凌驾于实体之上的;但是,实体这一悲怆情素同时就是行为者的性格;伦理的个体性跟他的性格这个普遍性直接地自在地即是一个东西,它只存在于性格这个普遍性中,它在这个伦理势力因相反的势力的缘故而遭到毁灭时不能不随之同归于尽。

精神现象学(下卷)

[1] 索福克勒斯:《安提戈涅》,第926行。——原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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