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Ⅲ.伦理本质的消亡]
这两种势力,如果都从它们特定的内容以及其内容的个体化方面来看,它们的冲突就呈现出一幅个体化了的冲突图景。就其形式而言,这个冲突是伦理〔原则〕和自我意识为一方与无意识的自然和此自然所表现的偶然性为另一方的冲突,后者完全有权反对前者,因为前者只是真正的精神〔客观精神],只是与它的实体的直接的统一;而就其内容而言,这个冲突就是神的规律与人的规律之间的冲突。—一个青年人离开无意识的本质,摆脱家庭的精神,变成了共体中的个体性,但是,他仍旧保有他所摆脱的那个自然;这一点由这样的事实表明出来:他进入共体的时候仍旧带着偶然性,因为他偶然是两弟兄[1]之一,两弟兄具有同等权利来统治这个共体,至于他们出生迟早的不同对于他们已进入共体的伦理本质的两弟兄来说是无关紧要的,因为那是自然方面的差别。但是,政府,作为民族精神的单一的灵魂或自我〔即主体],不能容许个体性有这样一种二重性;而自然呢,作为众多所体现的偶然性,却与这种单一所要求的伦理必然性对立着。这两弟兄于是乖离不和,而且他们在国家权力上的同等法权对双方都起着摧毁作用,因为他们双方都是不对,都不合法。事情如果从人的方面来看,那么两弟兄中没实际占有共体因而对这以对方为首的共体进行攻击的那一个,是犯法的,相反,懂得把对方视为仅仅是一个脱离了共体的个别人,并在对方这样被认为并无任何权力的身份下对他进行迫害的那一个,则是合法的;因为他所触犯的只是个体本身,不是共体,不是人的法权的本质。共体受空虚的个别性所攻击,又由空虚的个别性来保卫,共体本身是保持住了,两弟兄则由于互相攻汗而两败俱伤;因为个体性既然为了自己的自为存在而使整个共体陷于危险,实际上就已把自己排除于共体之外,并使自己消毁于自身之中。然而两弟兄之一,即站在共体这一面的那个人将受到共体给予的荣宠,而另一人,即扬言要踏平城墙的那个人,将受到政府亦即重新建立起来的共体的单一主体所施加的惩罚,被剥夺去最后的荣誉;谁敢于冒犯意识的最高精神,冒犯共体,谁就一定被剥夺去他整个的完全的本质所应享受的荣誉,被剥夺去那死亡了的精神所应享受的荣誉。[1]
精神现象学(下卷)
[1]埃特奥克来斯和波里尼西斯,见《奥迪布斯在科伦奴斯》。——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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