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它自己的概念之中。
一开始,必须考察简单的实体本身,必须从它的特定存在着的、尚无精神的环节的直接组织中来考察它。我们在这里要考察的东西跟自然有同样的情况。自然分解为许多普遍元素气、水、火、土。空气是持存不变的、纯然普遍的、透明的本质;水是永远被牺牲的[或被消除的、被废弃的]本质;火是它们的有灵魂的统一体,它永远在消除它们的对立,同时又永远在把它们的简单统一分裂为彼此对立;而土则是这些元素的坚固枢纽,这些本质及其过程的主体,它们的出发点和归宿地。同样,内在的本质,或者说,具有自我意识的现实中的简单精神,作为一个统一的世界,也分解为象自然所分解的那样一些普遍的,但具有精神的元素或质体(Masse):其中第一种是自在普遍的、自身等同的精神本质;第二种是自为存在着的、已变得自身不等同了的、正在自我牺牲和自我献身的本质;第三种,作为自我意识,是一种本身直接具有火的力量的主体。在第一种情况下,它意识到它自己是自在存在;在第二种情况下,它牺牲了普遍而又变成自为存在。但精神本身则是整体的自在而又自为的存在,这个整体一方面将自己分裂为持续不变的实体和自我牺牲的实体,同时另一方面又重新将两种实体收回于它自己的统一体中,它的统一体就既是爆发出来的、烧毁实体的火焰,又是实体持续不变的形态。——在这里我们看到,这些本质相应于伦理世界里的共体〔社团]和家庭,但并不具有它们本身原有的那种精神;相反,如果命运对这种精神来说是外来的陌生的东西,那么在这里自我意识则是并且自知其是这些本质的现实力量。
这些环节必须加以考察。我们既要就它们首先在纯粹的意识中呈现为思想或自在存在的本质时来考察,又要就它们在现实的意识中呈现为对象性的本质时来考察。—在这种单纯性的形式下,第一种本质,亦即一切意识的自身等同的、直接的连续不变的本质,是善,善是自在存在的独立的精神力量,而自为存在的意识在这里所进行的活动仅只是附带的。相反,另一种本质,由于它牺牲自己并且让个体在它那里意识到它们自己的个别性,则是被动的精神本质或普遍的东西,是虚无的本质,是恶。—本质的这种绝对瓦解〔为其环节的现象本身是持存不变的。如果说第一种本质是个体的基础、出发点和发展结果,而且在这里个体都是纯粹普遍的,那么相反,第二种本质一方面是进行着自我牺牲的为他存在(SeinfürAnderes),另一方面恰恰因为这个缘故又是个体归返其作为个别的人的本身的那种不断的返回运动和它们永远趋向于自为存在的变化过程。
第六章 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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