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符号化中介的相互作用阶段,言说和行为仍然被囿限在单个的、强制性的交往模式框架内。借助于交往性符号,A表达了一个行为期望,对此B在满足A的期望的意向中,用一个行动作出了反应。这里,交往性符号的意义和行为的意义乃是相互界定的。参与者假设在人际关系中,他们原则上能够互相交换其位置,但是,他们仍然被限制在自身的施行性态度中。
在陈述性被区分的言语阶段,言说和行为第一次被分离开来。A和B可以把参与者的施行性态度和观察者的陈述性态度连在一起。他们中的每一个都不仅能采纳另一个人的角度,而且可以把参与者的角度变换为观察者的角度。这样,两种相互的行为期望就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被协调,即他们组成某种交互动机系统,或者—就像我们也可以说的——某种社会角色,在这个阶段,行为是与规范分开着的。
在论辩言语阶段,我们与言语行为相联系的有效性要求,可以被主题化、在为某种主张立基或为某种行为辩护的过程中,我们把论证或(支撑着行为的)规范看作假想性的,也就是说,是通过这样一种方式来设想:论证或规范可能是这样,也可能不是这样;它们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不是合法的。规范和角色是作为证明的需要而出现的,它们的有效性可以参照原则而被质疑或者被确定。
第四章 走向历史唯物主义的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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