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准备处理这个交往发展的认知性一面,而只想指出社会现实将其刻度于自身的、一步步的分化过程:(1)在第一个阶段。动机(或行为期望)与行为主体在某种单一的现实平面上被知觉。(2)在次一个阶段,行为与规范分离了开来。规范与行为者及其动机是在这样一个平面上靠拢的,该平面存在于——不妨说—-行为的现实平面的背后。(3)在最后阶段,行为规范由以产生的原则与这些规范本身也被区别开来,原则与行为者及其动机一起,被置于甚至是规范系列(也就是现存行为系统)的背后。
通过这种方式,我们能获得行为发生学理论的若于基本概念,这些概念可以从两个角度加以理解:或是作为资质概念—这些资质为进入某种符号化普遍性的言说和行为主体在各个发展阶段所获得—或是作为行为系统自身的基础概念。我想在作为行为系统自身基础概念的意义上去应用它们,以说明不同形式的社会一体化的特征。在这样作的时候,我准备区分开用以调节正常情形的机制和这样一些特殊机制,它们在冲突的场合重新建立起被危及的理解的主观际性(法律和道德)。
在行为冲突并非通过强力或战略手段得以调节,而是把这种调节建立在交感基础之上的意义内,有这样一些标示着个体道德意识和社会的法律与道德系统的结构开始发挥作用。它们由上面提及的一般行为结构的核心领域所组成,即是使支撑着所有相互作用的相互性关系具体化的正义的呈示物。在皮亚杰主义的研究传统中,道德意识的发展阶段已经被揭示出来,这个发展系列是与相互作用资质的发展系列相对应的。在行为动机和行为主体仍然在某种单一的现实平面被知觉的前习惯性阶段,只有行为后果在冲突的场合被评价。在习惯性阶段,动机则可独立于具体行为后果而被评价,对一定社会角色或现存规范系统的遵循,乃是这个阶段评价的标准。而在后习惯性阶段,这些规范系统丧失了自身准自然的有效性,它们被要求从普遍性的观点出发加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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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研究丛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