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解释目标所遵循的思路。统治地位的分化预先假设着可推测的统治者借助于司法的习惯性管理而构筑的合法性权力。这样,国家的产生就应该通过司法地位成功的稳定化加以解释,这种司法地位允许在习惯性道德水平上对行为冲突的交感性调整。
该解释概略为如下:
①最初的国家。我把这样一些新石器社会——在其中,亲族系统的复杂性已经导致某种更强有力的等级组织—看作在进化方面有希望的社会。它们已经使非恒常性限定的政治角色组织化。酋长、国王或头领乃是根据他们的具体行为被判定,他们的行为并非天生就是合法的,这些角色只是暂时性地被组织化(例如,为了战争),或被限定于特殊任务的实施(例如,为防涝或丰收提供保证)。从社会结构的观点看,这些角色还没有进入社会组织的核心。
②特殊的系统问题。在拥有进化希望的新石器社会里,产生了那些由亲族组织原则限定的适应能力所无法处理的问题。例如由生态条件决定的土地匮乏与人口稠密的矛盾,或由社会财富不平等的分配所导致的问题。这些在既定框架中不可能解决的难题变得越来越明显,它们越益经常地引起超越古代法律组织(仲裁机构、世仇法)能力范围的冲突。
③新结构的试验。若干处于(由上述问题带来的)进化挑战压力下的社会开始运用其世界观中的认知潜能,并且—首先在尝试的基础上—使习惯水平上的司法管理组织化。这样一来,例如,战争首领之被授权宣战,就不再仅是根据权力的具体分配,而是根据社会认可了的、立足于传统的规范。法律不再仅仅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一致或认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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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研究丛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