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变过程和社会学习过程间的区别是一目了然的。在社会进化的场合,学习过程的发生并不是通过遗传构造的变化,而是通过知识潜能的变化,基因型与表现型的区分在这个水平上失去了它的意义。被传递的、主观际享有的知识乃是社会系统的一部分,而不是孤立个体的所有物。因为他们之成为个体,只能是在社会化过程中完成的。自然进化在一个物种的成员中间导致某种或多或少是相似的行为保留成分,而社会学习过程则归结为一个加速的行为多样化结果。这类比较还可以继续下去。但是,我所看到的一个基本困难却存在于下面这个事实中:当生物化学近来已经在突变过程的分析方面取得成功时,那种构成如此复杂的文化传统现象之基础的学习机制,却儿乎还一无所知。认知和分析发展心理学在这里又一次作出某些许诺,它们主张,学习机制既有新的认知结构学习中的适应和同化,又有动机基础生产中的验明和投射。然而,只要这些机制还没有得到适宜的分析,我们就不能断定突变与传统之间的比较是否仅仅是一种比喻;构成社会学习机制根基的东西,是否在某些方面确有与突变过程等效的功能。有一个区别应该唤醒我们的怀疑,那就是当突变过程生产出偶然的变异时,意识结构的个体发生却是一个高度选择的、有方向的过程。
(2)在自然进化中,学习过程的成功乃是依据群体在给定环境中使自身稳定化的能力来衡量的,而且,种的再生产归根结底要依赖于个体有机体的生存能力。我们可以依次测定一个有机体避免死亡能力的各种准确数据,但这并不适于说明一个社会避免死亡之能力,甚至连社会避免死亡能力的含义为何都不是很清楚的。当然,满足再生产要求的一定数量成员的肉体生存,对于社会维持其自身同一性来说,确是一个必要条件,但它并不是充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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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研究丛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