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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Von·克尔曼斯格(Kielmannsegg)已经对韦伯类型的合法性提供了一个清楚的评论,并且建议我们把传统主义和领袖人物的超凡能力当作每一种合法秩序都会假设的情形来理解。我们当然可以从合法力量的诸多形式中,从诸多统治类型中,区分出合法力量得以建立和维持的这些方面。这里,我们将再一次把合法性基础和统治的制度化分离开来,某些制度系统与给定的证明水平是相吻合的;某些则不相吻合。
我不能(像似乎是必要的那样)根据被表征物的规范性质去表征那些历史上相似的证明水平。作为代替,我想用若干事例加以说明:(1)在早期文明中,统治家族乃是借助于原始神话证明自身的正当性。这样,法老们首先把自己说成是神——例如,作为赫鲁斯神(Horus),奥西瑞斯(Osiris)的儿子。在这个水平,只需有叙述性基础就足够了,这就是神话传说。(2)伴随着古代文明帝国的发展,对合法化的需要也在增长。现在,不仅是统治者本人,而且整个政治秩序(据此统治者方可以为所欲为)的正当性都需证明,这个目标的实现是由以宇宙论为基础的伦理学、高级宗教和哲学来完成的。这些东西回到了伟大的创始者那里:孔夫子、佛祖、苏格拉底、以色列先知、还有耶稣。这些理性化的世界观具有可教义化知识的形式,论证代替了叙述。这里确实有终极式基础、统一化原则。统一化原则把世界作为一个整体(自然和人类的世界)来解释。思维的本体论传统也建立在这个水平上。(3)在现代,特别是自现代科学产生以来,我们学会了更精确地区分理论论证和实践论证,这使终极基础的地位发生了动摇;古典自然律被加以重建;使现代国家的产生合法化的新的自然律理论则自称,它的有效性独立于宇宙论、宗教、或各种本体论。
第五章 现代国家中的合法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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