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世纪的欧洲,由农民、雇工和城市团体发动的反叛亦有很大扩展,这些反叛大多没有超出对合法化的批判范围。但是,当反叛与异教徒运动相结合时,却时常超出对合法化的批判范围。例如圣灵的兄弟姐妹组织——一个泛神论教派,它在公元1300年前后已在莱茵河下游两岸发展起来;①或如14世纪意大利北部各城市的激进的方济会各会。农民战争不过是一系列以异教徒为基础并具有社会动员力的运动的最后一个重要环节。这里,没有必要再在资产阶级革命的阶级背景方面浪费笔墨了。
下述一点没有什么可惊奇的,即阶级对抗处于各种不同的反合法化现象形式之后,因为社会的国家组织对于马克思主义意义上的阶级结构来说,乃是最为重要的条件。当然,合法性冲突作为某种规则,并不等于经济冲突所蕴含的规则,而是建立在使教义合法化的水平上。合法性不得不与集体同一性的定义相联系,而集体同一性又只能以这样一些结构为基础,这种结构使统一得以建立,并保证着交感—诸如语言、种族背景、传统、或者(确实还有)理智—的进行(我所知道的唯一例外是共产党。共产党曾在某些时候决定着工人运动的同一性。尽管工人运动最初只是一个导致冲突的结构,但由共产党领导的运动的目标却被认为将会使作为一个党的共产党本身成为多余)。
现在,让我们简略归纳一下以上概念分析的结果。关于合法性,我把它理解为一个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合法性要求则与某个规范式决定了的社会同一性的社会一体化之维护相联系。合法化被用来证明合法性要求是好的,即去表明现存(或被推荐的)制度如何,以及为什么适合于通过这样一种方式去运用政治力量—在这种方式中,对于该社会的同一性具有构成意义的各种价值将能够实现。合法化是否是可信服的,是否是被认可的,自然依赖于经验动机。但经验动机亦非独立地形成,它的形成有着合法化自身的(可规范式分析的)证明力量的影响,换言之,经验动机并没有独立于合法化潜能,并没有独立于可动员起来的基础或理智。那种作为理智而被接受的东西,那种具有产生交感之力量、并因此而形成动机的东西,依赖于给定情境中要求的证明水平。由于我打算在某种重建方法中运用合法化概念,在此先简短地考察一下证明的内在结构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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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研究丛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