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的程序化类型首先是由卢梭创立的,标志着与自然相决裂的《社会契约论》提出了一种新的行为调整原则:社会。这种新的行为调整原则表明通过什么途径“正义可以在(人类)行为中取代本能。”那种每一个个体都能在其中整个地把他自己和他所有的准自然权利交付给共同体的情境被总括为一种条件,在该条件下,只有这些调整才被认为是合法地表达了公共利益,即一般意志,“因为如果每一个人都把自己整个奉献了出来,情形对所有人就都是同样的;而且,如果情形对所有人都是同样的,也就没人会起意使它不利于他人了。”当然,卢梭并没有把他的理想契约仅仅当作一种证明水平的界定来理解,他混淆了某种新的合法化原则的引入和将一种正义规则制度化的建议。the volonte'génèrale(一般意志)被认为不仅解释着有效性基础,而且标志着主权地位。这一切已经使迄今为止关于民主权的讨论混乱不堪。
第五章 现代国家中的合法化问题
191
<注>弥撒祷告历,是罗马天主教对弥撒和祷告所作出的指示日历。——中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