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正在思考关于议会民主问题的讨论。如果人们恰恰是把这样一些政治秩序——这些政治秩序使合法性的程序类型得以满足——叫作民主的话,那么,所谓民主化的问题就变成一种组织化问题了。因为这样一来,民主化就将依赖于具体的社会和政治条件,依赖于支配权限,依赖于信息以及其它类似的东西,这些东西表明着组织类型,而且在每一种情形下,其作用机制都能更好地适用于程序上合法的决策和制度的产生。自然,人们在这里必须用过程范畴来思考。我可以把民主地调整一个社会的努力仅仅当作一个自我控制的学习过程来想象,这是一个发现可构成下列假设前提之基础的调整的问题,该假设前提就是:社会的基本制度及其基本政治决策,将与所有作为自由和平等的涉及者(如果他们能参与进来的话)的非强迫性赞同在推论式意志形成物中相结合。民主化不能意味着对某个特定组织类型—例如,对所谓直接民主—的先验的偏好。
以规范的民主理论的代表为一端,以“现实的”或经验的民主概念的代表为另一端,两者之间的讨论已经作为有害的东西被放弃。如果对民主的区分是根据理性的合法化原则从其它统治系统那里作出,而不是根据先验制定的组织类型,那么对立双方的相互批评就失去了他们的标靶。J·熊彼特(Schumpeter)及其追随者把民主归结为选择杰出人物的某种方法,我认为这种见解是成问题的。但这并不是因为这种杰出人物间的竞争与基本民主形式不相吻合;人们可以想象一些初始情境,在其中,竞争性的民主程序很有可能产生出具有理性合法性前提的制度和决策来。我之所以认为熊彼特的概念有问题,是因为他是根据这样一些程序来定义民主,这些程序与自由协议及推论式意志形成物的程序和假设前提完全无关。杰出人物的民主统治程序乃是在某种决断主义方式中被理解的,所以这种程序不可能与证明一以可一般化利益为基础的证明—的观念相吻合。另一方面民主的规范理论倒是没有因为坚持这种程序合法性而碰壁。但是,当民主的规范理论把关于统治的证明水平和统治组织的程序混为一谈时,它们又使自己暴露在已经证明为正确的各种批评面前。如果统治的证明水平与统治组织的程序没有保持在分离状态中,人们就可以提出卢梭的观点作为反对的理由:从来没有过、将来也绝不会有一种真正的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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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研究丛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