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家之证明自己有助于合法化,只是在它成功地处理了它计划要承担的任务时,才成为可能。而且,在相当程度上,这一点是可以被检验的。既如此,现今处于突出位置的合法化主题就可以被置于专家治国理论和参与模式的连结线上。我现在不打算继续深入讨论这个问题,只想指出若于限制性情境,正是在这些情境中,今日的国家必须有效地为合法化完成其任务:
(1)国家与经济之间的互补关系导致某种目标冲突,而且出现反映这种冲突的日益明朗的实在意识,特别是在产业循环处于萧条的阶段时。目标冲突存在于下面两类政策之间:一类是稳定政策,它不得不调整自身尺度使自己适应于独立的周期性运动的经济过程;另一类是改革政策,它意味着要补偿资本主义增长的社会代价,要求一种不考虑经济情境和利润动机的投资。
(2)世界市场的发展,资本和劳动的国际化④也已经确定了民族国家行动范围的外部界限。确实,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的、从国际分层中产生的问题可以被分割开,但直到这一点,在那里,它们仍不会对发达国家中的合法化过程产生反作用。但是,民族经济彼此交织的结果(例如,跨国公司的影响)不可能是中立化的,只要政府不得不运用国家决策垄断性地宣布自身的合法性、并因此而对民族发展(这种发展是极不同步的)产生作用,那种在超国家水平进行协作的要求就不可能轻易被满足。
(3)直到20世纪中叶,民族同一性在先进的欧洲国家中仍然得到了如此有力的发展,以至于如果没有其它办法的话,合法化危机能够借助于民族主义手段加以遏止。但在今天,却有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不仅民族意识因过度刺激已近于枯竭,而且个变腐的过程正在所有古老民族中向前推进着。世界范围的系统一体化机制(世界市场、武器系统、新闻媒介、人际交往)与地区性的国家社会一体化之间的不相称(对上述情形来说)可能是一个促进因素。人们再也不能如此容易地根据民族特征去区分内部敌人和外部敌人了,而与反对该系统有关的种种特征则作为替代者发挥着作用(就像近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中的“激进法令”那样)。然而,系统中的全体成员似乎也不能确立起一种肯定性的同一性特征。
第五章 现代国家中的合法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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