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某些亚里士多德主义的还原形式就获得了一个较好的机会。这些人把实践哲学的理论要求撤走,而将实践哲学还原为关于善、德行、正义等日常概念的释义学,以证明某个不可更改的道德实体的核心在这种知识的精细运用中得到了保持。如汉尼斯把亚里士多德的《论辩篇》用于政治科学;再如伽达默尔对尼科马库斯伦理学(Nicomachean Ethics)的解释,这一解释如下:
哲学伦理学处于每一个人都在其中发现他自己的同样情境中。在对我们自己或他人作出判断时,什么东西是正确的,什么东西应该赞成或反对,这一切都取决于我们关于什么是善的和正义的一般性观念。但一般性观念只是在特定场合的具体现实中才获得真正的确定性,这不是一个应用一般规则的问题……一般的、典型的、只是在某种沉迷于概念一般性的哲学研究中才被单独提及的东西,并非本质地不同于在每一个实践-道德反思中指导着整体上看是非理论性的、平均一般的规范意识的那个东西。首先,前者并非不同于后者,是就下列意义而言:它承担有同样的应用于给定情境(这个情境属于所有道德意识)的任务,它之作为个体的任务,绝不逊于代表每一个人而行动的政治家的任务。
但是,如果哲学伦理学和政治学理论所领悟的并不比那在不同群体的日常规范意识中获得的东西多,而且,如果它甚至不能通过某种不同方式去领悟,那么哲学伦理学和政治学理论就不可能有根据地(begründent)区分开合法性统治与不合法性统治。不合法的统治也得到过赞同,否则它就不能持续存在(人们只需回顾一下这样的情景:许多许多的人聚集在广场和大街上—没有人强迫他们这么作——向一个帝国、一个人、一个领袖欢呼,这是不是一个非理论性的、平均的规范意识的表达呢?)。同时,如果哲学伦理学和政治学理论被认为揭示了一般意识的道德内核并作为道德的规范性概念去重建一般意识,那么,它们就必须确定标尺并提供理由,必须创制理论性知识。
第五章 现代国家中的合法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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