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图可反映诸符号学方面的差别:
言语行为的标准形式——塞尔的可表达性原则(principleof expressibility)
言语行为理论的首要任务在于澄清语言中话语的施行性特征。奥斯丁曾经分析过在言语行为中,“我”把言说语句作为该言语行为的以言行事力量的含义。在言说一项诺言、一种主张、一个警告的时候,伴随着相应的语句,“我”实施了某个行动——我试图许诺一个诺言,或宣扬一种主张,或提出一项警告。“我通过说些什么而作了什么”虽然也可以运用语言的其它形式(奥斯丁提到了写诗和说笑话)来表达,但以言行事力量的运用似乎构成了所有语言应用形式的基础。为了在一个给定情境中被理解,每个话语必须、至少是含蓄地建立起并表达出言说者与交往伙伴间的某种确定关系,可以说,言语行为的以言行事力量存在于被言说内容的交往性功能的“固定到位”中。
34
国外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研究丛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