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义的普遍-语用学的范畴
奥斯丁关于以言表意行为(locutionary act)和以言行事行为的对比,引发出了一场广泛的讨论,使意义理论得到某些澄清。奥斯丁限定意义这个概念为“带有陈述性内容的语句的意义”。他运用力量这个概念,则仅仅是在言说带有陈述性内容之语句的以言行事行为的场合。所有这些导致如下两组配合关系:
意义:含义和参照,以言表意行为。
力量:试图达到某种领会(uptake),以言行事行为。
奥斯丁指出这样一个事实:带有同样陈述性内容的语句可以用不同类型的言语行为来言说,即运用不同的以言行事力量。然而,他对意义和力量的区分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如果人们仅仅是在语言学含义上,作为语句的意义而引进意义概念(在其中,或是句子的意义作为词汇意义的功能来接受,或是像弗莱格所认为的那样,词汇意义作为可能的句子意义的功能来接受),那么,将该意义限定于言语行为的陈述性成分就并非有理。很显然,言语的以言行事成分也具有一种语言学含义上的意义。在清晰的施行性话语的场合,被使用的施行性动词拥有某种词汇意义,并使被构造的施行性语句拥有某种在一定程度上和带有陈述性内容的、非独立的语句相似的意义。“那种被奥斯丁称为话语的以言行事力量的东西,就是它的意义方面,话语的意义或是被它的清晰的施行性前缀所传达(如果它确有前缀的话),或是可能已经被这样一种表达的应用所传达。”
然而,上述论辩忽略了一个事实:力量乃是这样一种东西,在特定含义上,它仅仅属于话语而不属于语句。因此,人们可能首先生发出保留“力量”于内容的想法,该内容对于句子来讲,乃是通过自身的被言说、通过自身被嵌入到言语结构中而产生的。当然,我们可以把通过在话语中使用句子而发生的意义现象和纯然的语句意义区别开来;可以在语用学含义上讨论话语的意义,就像我们在语言学含义上对语句意义所作的那样。因此,奥斯丁已经把同样的言语行为可以用不同语句来施行的事实当作承认语用学意义在一定程度上优先于语言学意义的理由,根据意义应用理论,他建议语句意义和词汇意义乃是它们在其中被运用的言语行为意义的功能。⑦这项建议的困难在于,它没有充分考虑句子意义的相对独立性,即一个句子在不同关联域中被应用时,意义可能发生偶然性变化。进一步说,句子的意义与话语的意义相比,它显然更少依赖于言说者的意向。
第一章 什么是普遍语用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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