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特此向你许诺……”
而不是
2.“他正在向他许诺……”
相应的,对“讨厌”意义的解释,也要诉诸于句子:
1a.“我讨厌你。”
用以取代下面的句子:
2a.“他讨厌他。”
只是因为、并且只要意义的语言学分析对陈述形式2或2a有利,用话语(以及言说者意向)的以言行事力量的意义来补充陈述性语句的意义就是必要的。毫无疑问,正是这种情形促使奥斯丁在意义和力量之间作出了区分。但我认为,下列作法可能更好一些:区分表达的语言学意义要根据它们对形成不同类型的言语行为(以及言语行为的不同成分)的可能贡献来进行。让我们考虑这样两个例子:
3.“我告诉你,父亲的新汽车是黄色的。”
4.“我问你,父亲的新汽车是黄色的吗?”
对这两个不同的以言行事行为的理解乃受制于其它的前提条件,而并非它们一致的陈述性内容。只要一回到某些情境必须满足的条件,这种区别就是可感觉的了。“父亲的新汽车是黄色的。”一个听者可以在这样陈述的条件下理解带有这种陈述性内容的语句的意义,该条件是他已经学会在如下直陈句中正确地运用陈述性语句:
第一章 什么是普遍语用学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