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强调下列结果:
1.为言语行为的陈述性成分而保留语义学内容的概念,或仅仅用语用学操作(它代表某种特定的以言行事力量)去说明以言行事成分之意义的特征的作法,都是不足取的。
2.下列作法也不能令人满意,这就是在重建施行性语句的意义时,采取与重建带有陈述性内容之语句的意义完全相同的方式;言语行为的以言行事成分既没有表达一个陈述,也没有涉及陈述性的内容。
3.同样不能令人满意的是,把以言行事力量和意义成分(它通过话语行为增加了句子的意义)混为一谈。
4.从普遍语用学的观点看来,语言表达的意义可以根据下述情况加以范畴性的区分:看它是否能仅仅在具有呈示性功能的语句中出现,或者,它是否可以特定地服务于建立人际关系或表达意向。@
有效性要求的主题化(thematization)和交往模式
奥斯丁关于以言表意行为和以言行事行为的区分具有非常的重要性,这不仅是对于意义理论而言,有关言语行为类型和语言的基本模式的讨论也集中在这对概念上。首先,奥斯丁试图用这样一种方式勾画出范围:“施行性应该是作某事,以有别于仅仅说某事;施行性乃是愉快或不愉快的,以有别于真实或虚伪的。”由此出发,可以得出下列关系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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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研究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