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段文字中,奥斯丁强调了正确性这个有效性要求,正确性是我们在任何(而不仅仅是断言性的)言语行为中都将提出的。但是他只是把正确性与一般化了的关联域条件作了偶然性的区分,即仅把正确性与一般意义上的愉快或不愉快条件作了区分。如果一个相应类型的言语行为准备继续的话,正确性的有效要求必须分类地加以满足。下列情形对断言来说的真实性正如它对警告、规劝、许诺等等诸如此类言语行为的真实性一样,那就是,它们要被继续,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合乎规则的(in order),(2)正确的。
但是,真正的结论必须是:我们需要……相对于各种类型的以言行事行为警告,评估,判断,陈述以及描写—(1)确定它们(如果确实有)归于哪种特定的以言行事行为方式。在其中,它们首先被判定为是否符合规则;其次,被判定为“正确的”或“错误的”。(2)确定对不同类型的以言行事行为应该施行什么样的评价性和非评价性术语、以及这些术语意味着什么。这是一个宽广的领域,而且显然不会导致某种关于真实和虚伪的简单的区分,也不会导致陈述与其它言语行为的区分,因为陈述仅仅是如此大量的以言行事言语行为种类中的一类。
相对于分别被限定的关联域,言语行为可以是符合规则的。但只有相对于言说者在其以言行事行为中提出的基础性要求,言语行为才可以是有效的。我将回到这两个必须被满足、以便使言语行为得以继续的条件上来。这里,我对这样一个事实感兴趣:断言性与非断言性言语行为间的比较使明显支撑着所有言语行为的有效性基础得到了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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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研究丛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