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承认,上述讨论确实引发出了断言性言语行为的特定位置。在言语的施行性与陈述性双重结构方面,直陈并非有别于其它类型的言语行为,也没有借助于一般化了的关联域的条件,因为一般化了的关联域的条件对所有言语行为来讲,都在通过某种典型方式发生着变化。但直陈在下列方面的确不同于所有其它类型的言语行为,那就是直陈初看起来暗示着某种明白无误的有效性要求—真实性的要求。不可否认,其它类型的言语行为同样暗示着某些有效性要求,但在严格确定它们暗示着什么有效要求时,我们很少碰到像“真实性”(在陈述真实的含义上)这样如此清楚而又被普遍认可的有效性要求。其原因是很容易发现的:断言性言语行为的有效要求是由每一种类型的言语行为通过一定方式预先假设的。在非断言性言语行为中提及的陈述性内容的意义,可以通过将陈述性内容的语句“thatP”转变为陈述性语句“P”加以澄明;而真实性要求本质上属于由此表达的陈述的意义。这样一来,真实性要求就是被建筑在一般可能言语结构之上的一类有效性要求。直实是一个普遍的有效性要求,它的普遍性在言语的双重结构中得到了反映。
反过来看,奥斯丁坚信自己指出的断言性与非断言性言语行为(与施行性相对应的断言性)的差别:
在断言性话语中,我们对……言语行为的以言行事方面进行了抽象,并专注于以言表意方面。进一步讲,我们运用了与事实相应的、过于简单化的概念。……我们的目的在于想发现在所有情境中,为任何一种目的、对任何一位读者,等等,怎样才算是正确地去言说。也许,这是间或实现的。在施行性话语中,我们则尽可能地专注于话语的以言行事力量,并且把与事实相对应的测度进行了抽象。
第一章 什么是普遍语用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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