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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与社会进化 · 第 62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91 · 第一章什么是普遍语用学

书名
交往与社会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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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第一章什么是普遍语用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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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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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团体性约束的言语行为而言的、一般化了的关联域条件,不同于那种在已建立的行为规范中运用的条件。如果(非团体性约束的)言语行为被呈示为-个贮藏库,行为主体借助于有限数目类型的帮助,就可以汇集任何数量的、与规范相应的行为的话,言语行为类型的应用条件和关于行为规范的应用条件,必须在很大程度上彼此独立地发生变异。

以言行事的特殊力量——这种力量在非团体性约束之言语行为的场合并非直接来自已建立的行为规范的有效性—不能依据言语-行为-类型的关联域限制来解泽。对它的解释,只有借助于塞尔在“本质规则”(essential rules)的标题下引入的特定前提条件才有可能。在这样作的时候,他确实好像仅仅是在解释相应的施行性动词的意义(例如,这样一个请求:“当作尝试,使H去作A”;或问题:“当作尝试,从H那里诱引出信息。”)。然而,颇有意思的是,这些行为领域都包括一个共同的决定“当作尝试……”。一个以言行事行为成功的本质性前提条件存在于言说者对某种特殊约定(engagement)的进入之中,如此,接受者才能给以响应。一个话语可以当作一种许诺、断言、请求、提问或声明,只要、而且仅仅只要言说者构造了一个他力图使之完美的提供物一当然是就听者可接受的意义而言。言说者必须自我约定,即他必须表明,在一定情境中他将作出一定的行为结果。约定的内容不同于约定的诚意。这个由塞尔作为“诚意规则”(sincerityrules)引入的条件,凡在以达到理解为指向的交往性行为的场合中,都必须被满足。这样,在下面的讨论中,我在谈及言说者约定的时候,将把约定的一定内容及其诚意-—心怀诚意,言说者愿意进入他自己的约定之中—皆作为假设前提来处理。就我至今所看到的言语行为的分析而言,都不令人满意,因为它们没有澄清言说者的约定,而言说者话语的可接受性,恰恰有赖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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