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语言的认识式运用中,言说者自我表明了一个言语行为内在的义务,即提供根据(bergründungsverpflichtung)。断言性言语行为包含有这样一种提供物—如果必要的话,它将重新回到经验源泉那里,言说者正是在那里获得了自己的陈述为真实的确定性。如果这个直接根据没有消除某些特别的怀疑,则持续未定的真实性要求就将成为理论探讨的一个主题。在语言的相互作用式运用中,言说者自我表明了去提供正当性(rechtfertigungs-verpflichtung)这样一个言语行为内在的义务。当然,调整性言语行为仅仅包含这样一个提供物,它表征着——如果必要的话——那种使言说者确信自己的话语是正确的规范性关联域。如果这个直接的正当性没有消除某种特别的怀疑,我们可以拓展到实践探讨水平。然而,在实践探讨中,推论和验察的主题并不是与言语行为直接相连的正确性要求,而是基础规范的有效性要求。在言语的表达式运用中,言说者也深入到言语行为之中,这种深入可称之为证明可信性的义务(bewährungsverpflichtung),用以在自己的行为结果中显示:他已经表达了实际指导自己行为的意向。当用以表达对言说者自己而言是不言而喻的东西的直接保证不能消除某种特别的怀疑时,话语的真诚性就只能依靠言说者以后行为的连贯性来加以验证了。
每一个言语行为内在的义务都可以在两种水平上使之完美实现:(1)在话语的关联域中直接实现。或是通过诉诸某种经验根据,或是通过表征\~个相应的规范性关联域,或是通过证实那对自已来说本是不言而喻的东西;(2)在探讨论辩或在随之而来的行为中间接实现。但是,只有在提供根据和证实可信性的义务场合(我们是借助断言性和表达性言语行为进入其中的),我们才归诸于同样的真实性或真诚性要求。那种借助调整性言语行为得以进入的、提供正当性的义务,则直接归诸于下述要求:被施行的言语行为要适合现存的规范性背景。反过来,随着向实践性论辩的深入,讨论的主题则恰恰是规范的有效性,而言说者的正确性要求不过是从规范的有效性那里引借过来的而已。
第一章 什么是普遍语用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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